第壹,法院凍結的錢怎麽解封?
1.法院凍結的資金壹般可以下列方式解封:
(1)只要凍結原因消失或解決,當事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請解除凍結。經法院核實,如屬實將解除凍結賬戶;
(2)凍結賬戶也是有期限的。達到壹定期限後,可以申請解散。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二條。
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30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或者解凍的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凍結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做出解除凍結的決定:
(壹)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2)被凍結的存款和匯款與違法行為無關;
(三)行政機關已經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凍結的;
(四)凍結期限已過;
(五)不再需要采取凍結措施的其他情形。
行政機關作出解除凍結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金融機構和當事人。金融機構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解除凍結。
行政機關逾期未作出處理或者解凍決定的,金融機構應當自凍結期滿之日起予以解凍。
2.法院凍結財產有哪些程序?
法院凍結財產的程序如下:
1、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或檢查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提問活動;
2、通過銀行或者信用社等單位,對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存款,按照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金額予以凍結;
3.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並將裁定書副本送交協助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