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條應急管理部負責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行為,承擔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非法運輸和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城管執法、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民政、教育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及時勸阻和制止違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單位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宣傳教育。第六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定期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宣傳教育活動,在春節、元宵節、清明節、重陽節等重大節日和年度活動期間加大宣傳教育力度。
廣播、電視、報紙、官方網站等媒體應當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進行公益性宣傳。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非法燃放、非法儲存和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公安部門和應急管理部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方便公眾舉報。
應急管理部應當建立非法儲存、非法生產、非法經營煙花爆竹的舉報反饋制度,對相關舉報及時登記查處,並在接到舉報後15個工作日內將查處結果反饋給舉報人。經查證屬實的,將依法對舉報人進行獎勵。第二章經營、儲存、運輸安全管理第八條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煙花爆竹批發點的布局規劃,區(縣級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零售點的布局規劃。規劃布局應當遵循確保安全、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適度競爭的原則。第九條煙花爆竹批發企業設立的儲存倉庫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禁止批發企業在城市建成區設立倉儲倉庫。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不得在批發或者展覽場所放置藥品樣品。第十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和場所設置煙花爆竹零售點:
(壹)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
(2)消防車輛不能順利到達的區域;
(三)居民居住集中的社區,以及橋涵下;
(四)有生活場所,或者在有地下、室內、架空管道輸送石油、天然氣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築物內;
(五)地下和半地下室;
(六)電壓高於1kV以下的電力線路。第十壹條符合《條例》等有關規定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件的,可以向市應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
符合《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的,可以向妳區(縣級市)應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或《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第十二條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取得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後擬繼續從事煙花爆竹批發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延期。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取得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不得超過兩年,具體期限由發證部門確定。《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擬繼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向所在地的區(縣級市)應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