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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起訴時效

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為2年。兩年內未發現違法行為的,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資金安全和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行政處罰的種類如下:

1,警告,通報批評。警告、通報批評是國家勞動行政監察機關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國家勞動政策,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勞動關系主體予以譴責、警告的壹種勞動行政處罰;

2.好吧。罰款是勞動行政監察機關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國家勞動政策,不履行法定勞動義務的勞動關系主體,剝奪壹定金額的勞動行政處罰的壹種;

3.吊銷勞動行政許可。撤銷勞動行政許可,是指勞動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關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國家勞動政策的勞動關系主體,收回其依法取得的從事壹定工作或者職業權利的許可的壹種勞動行政處罰;

4、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產停業是勞動行政監察機關對嚴重違反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政策的勞動關系主體責令停產停業的壹種勞動行政處罰;

5.征收滯納金。征收滯納金是勞動行政監察機關對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社會保險金的單位加收壹定比例的社會保險金的壹種勞動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通過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予以處罰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