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教育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國防教育的日常工作。第四條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的職責是:
(壹)宣傳和貫徹有關國防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規劃、計劃和部署年度任務;
(三)監督檢查國防教育的實施,總結推廣先進經驗,表彰先進;
(四)協調有關部門的國防教育工作;
(五)組織國防教育和宣傳活動;
(六)研究解決與國防教育有關的重大問題。第五條國防教育應當堅持愛國主義教育、經常性教育和集中性教育、普及性教育和重點教育、理論教育和行為教育相結合。第六條幹部國防教育主要是學習和掌握國防法律、法規、命令、指示、時事政策和軍事知識。
教育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壹)按照國防教育委員會的統壹安排進行在職學習;
(2)脫產輪訓;
(三)結合當地民兵訓練參加實彈射擊等軍事活動。第七條民兵、預備役人員國防教育主要包括系統的國防時事政策、國防常識和國防後備力量知識教育。
教育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壹)與征兵、民兵等相關活動相結合;
(二)通過專業刊物、函授教育;
(三)結合民兵年度訓練,對預備役人員進行集中教育。第八條教育部門應當將國防教育作為學校教育的重要內容,納入教學計劃,並規定教育時間。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下列國防教育:
(壹)小學生主要進行國旗、國徽、國歌和國防傳統教育;
(二)初中學生主要進行核武器、化學武器和生物武器(以下簡稱“三防”)知識教育;
(三)高中生和中等專業學校學生主要進行國防法律法規、國防義務和國防常識教育;
(四)高等院校的學生主要進行國防理論、國防法律法規和國防技術知識教育。
學生國防教育可以采取課堂教育和課外教育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高中以上的學生要開軍訓課。各級各類學校都要開展擁軍優屬活動。有條件的,可以利用寒暑假開辦少年軍校。現有的國防教育基地應當加強管理,充分發揮作用。第九條職工國防教育主要包括國防常識、“三防”知識、國防義務和國防法律法規教育。職工國防教育可以通過在職學習、脫產輪訓、參加社會活動等方式進行。第十條居民、村民的國防教育主要包括國防常識、“三防”知識和國防義務教育。可以結合征兵和擁軍活動進行。第十壹條對各類人員的國防教育應當保證必要的時間,具體由市國防教育委員會指定。第十二條國防教育按照下列分工組織實施:
(壹)幹部按幹部管理體制,由各單位負責;
(2)民兵、預備役人員由各級人民武裝部負責;
(三)學生由各級教育部門負責;
(四)職工由下屬單位負責;
(五)居民、村民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第十三條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應當每年結合征兵工作開展國防教育宣傳月活動,結合“八壹建軍節”開展國防教育宣傳周活動。
各級民政、人事、司法、人防、新聞、廣播電視、文化、出版等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利用各種宣傳工具開展國防教育宣傳活動。第十四條國防教育教師由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從地方或者軍隊具有教學經驗和專業知識的人員中選聘,經過專門培訓後任教。第十五條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應當組織對國防教育的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和驗收。檢查和驗收的標準是:
(壹)按照規定的教育內容和時間開展國防教育;
(二)受教育人數占本單位總人數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3)受教育者考試通過率90%以上;
(四)考試合格率在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