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參加獻血活動。第四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統壹規劃並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獻血工作。第五條市和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市衛生行政部門所屬的獻血辦公室具體負責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長海縣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獻血、采血、供血和醫療臨床用血的日常工作,負責全市血源和血液調劑;其他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獻血辦公室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獻血、采血、供血和醫療臨床用血的日常工作。
依法設立的血站負責采集血液、檢測血液和提供醫療臨床用血。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依法參與和促進獻血。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獻血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廣泛宣傳獻血的意義,普及獻血科學知識,開展預防和控制血源性疾病的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對獻血進行公益性宣傳。各級各類學校應當開展血液科學知識教育。第二章獻血第七條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醫療臨床用血需求和本市適齡公民人數,按照健康的適齡公民(含居住在本市的外省市公民)每五年獻血壹次、符合獻血條件的大中專院校學生獻血壹次的原則,擬定本市年度獻血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下達。第八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市人民政府下達的獻血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所屬單位的獻血計劃。
駐大連單位、市屬單位和長海縣、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單位的獻血計劃由市人民政府直接下達。
現役軍人帶頭獻血的動員和組織,由市人民政府會同駐大連部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第九條各單位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適齡健康公民(包括外來務工人員)參加獻血,保證年度獻血計劃的完成。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地區無工作單位的適齡健康公民(含外來暫住人口)參加獻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獻血工作。
單位獻血計劃完成情況應當作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
公民可以由單位組織參加獻血,也可以直接到血站獻血。第十條血站核對獻血者的《居民身份證》後,必須免費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合格者方可獻血。第十壹條血站對獻血者壹次采血量壹般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過400毫升,兩次采血間隔時間不得少於6個月。第十二條獻血辦公室應當向獻血者頒發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壹制作的《獻血證》。完成年度獻血計劃的單位,發給市衛生行政部門出示的《完成無償獻血計劃證書》;對未完成年度獻血計劃的單位,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發出限期完成獻血計劃通知書,逾期未完成的予以通報。第十三條參加獻血的公民獻血後可以休假三天,有關單位可以給予適當補助。第十四條禁止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
(壹)非法組織他人賣血的;
(二)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
(三)冒用、借用或者出租他人獻血證的;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三章采供血第十五條除依法設立的血站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采供血活動。血站應當按照批準的範圍從事采供血活動。第十六條血站在其執業場所以外設立采血點或者流動采血車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血站在公共場所設置采血點或者流動采血車,有關部門應當在不影響公共秩序的情況下給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