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聊天軟件截圖屬於電子證據之壹,應提供截圖原件。經人民法院核實後,可以作為有效證據。進壹步明確電子郵件、短信、微博、網絡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形式可以作為民事案件的證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1)當事人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8)檢查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錄像可以作為法律證據嗎?
錄音資料也可以作為證據,但要看情況。詳情如下:
1.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2.未經有關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像資料,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3.未經對方同意而秘密錄制的音頻資料,雖然沒有侵犯對方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用於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4.但如果只有這單壹證據,沒有其他證據支持,那麽這個錄音證據的證明力還是欠缺的。所以,最好能找到壹些其他的證據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