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新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五十壹條公安機關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第五十二條公安機關進行詢問、辨認、檢查、勘驗、行政強制措施和其他調查取證工作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表明執法身份。
接報、立案、受理證據、收集信息、調解、送達文書可以由人民警察助理進行,但應當全程錄音錄像。
第五十三條對查獲或者到場的違法嫌疑人應當進行安全檢查。發現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物品、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物品等違禁品或者危險品的,應當立即扣押;對違法嫌疑人攜帶的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登記、保管和返還。安全檢查不需要檢查證書。
第五十四條辦理行政案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壹)對物品、設施、場所采取查封、扣押、查封、先行登記保存、取樣取證、查封文件資料等強制措施,凍結恐怖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2)對違法嫌疑人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繼續盤問、強制傳喚、強制偵查、拘留審查,限制活動範圍,對恐怖嫌疑人采取約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