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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警察局審訊犯人的過程

法律分析:先詢問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告知犯罪嫌疑人其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的法律規定,讓其陳述有罪情節或者無罪辯護,然後再向其提問。詢問犯罪嫌疑人姓名、別名、曾用名、出生日期、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籍貫、出生地、民族、職業、文化程度、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屬於NPC人大代表或CPPCC委員、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理等。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七十四條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工作證,並責令其在傳喚通知書上簽名(蓋章)並按手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到案時間。訊問結束後,應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拒絕填寫的,辦案人員應當在《傳喚通知書》上註明。

第壹百七十八條訊問前,偵查人員應當了解案情和證據材料,制定訊問計劃,列出訊問提綱。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出生日期、戶籍所在地、暫住地、籍貫、出生地、民族、職業、文化程度、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等。

第壹百七十九條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首先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或者無罪的情況,然後再問他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