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的增加可以討論。估計旅行社想讓妳獨立成團走,所以會增加費用。
如果妳說的時間準確,可以看看有沒有簽合同,有沒有付款;或者只是報名,提交文件和資料申請簽證。如果是前者,可以看看合同後面的解釋性條款。不僅應該退款,還應該根據合同約定向旅行社主張違約賠償。如果妳只是報名,那麽就有壹個談判的問題。旅行社根據預定人數報價。當人數達不到時,費用會增加,可以和客人商量,這個協商時間好像是團隊出發前7天。如果客人不得不離開,就要根據人數重新確定報價,但是這個討論的時機還是有問題的。
附上相應的條款:(節選)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十條合同的修改
1.旅行社和旅遊者可以通過協商變更本合同的內容,但應當由雙方以書面形式簽訂。增加的差旅費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提出變更的壹方承擔;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者退還由此減少的旅遊費用。
2.因不可抗力或者突發事件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在征得旅遊團隊50%以上成員同意後,可以變更相應內容。因緊急情況無法征求意見或者征求意見後無法取得50%以上會員同意的,旅行社可以決定變更內容,但應當為所作決定提供必要的證明。
3.旅行前如遇不可抗力或突發事件,雙方可協商取消旅行或延期旅行。如果行程取消,旅行社會將旅遊費用全額退還給遊客。如有差旅費,雙方協商後合理分攤。
4.旅遊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的,旅行社按照本條第二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後,將未到期的旅遊費用返還旅遊者,增加的旅遊費用由雙方協商合理分攤。
5.旅行中發生突發事件,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旅行社按照本條第二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後,將未到期的旅行費用退還給旅遊者,因此增加的旅行費用由提出變更的壹方承擔(但受益人因緊急避險產生的費用由受益人承擔)。
第11條合同轉讓
經旅行社書面同意,旅遊者可以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符合旅遊條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返還旅遊者。
第十二條不組成集團的安排
旅行社組織的旅遊團人數少於旅遊團人數時,旅遊者可以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條中與旅行社就下列安排達成協議。
1.轉團:在保證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會降低的前提下,旅行社可以在征得旅遊者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將旅遊者轉團到其他旅行社組織的旅遊團中,並對被轉團的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的行為承擔責任後再進行賠償。旅遊者與被調出的旅行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終止。
2.延期旅遊和變更旅遊線路:經旅遊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延期旅遊或變更旅遊其他線路,必要時重新簽訂旅遊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由旅行社退還。
第五章合同的終止
第十三條不同意轉移、延期遊覽和變更遊覽路線的,解除合同。
旅遊團人數少於旅遊團人數,旅遊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或變更其他線路離開旅遊團的,視為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1款的有關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旅行前合同的終止
旅遊者和旅行社可以在出行前書面提出解除合同。在出發前7天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以出發日期與解除通知的自然到達日期之差計算,下同),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額退還旅遊費用;旅遊者提出解除合同,已發生旅遊費用的,應當扣除已發生的旅遊費用。旅行社應當自合同解除通知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旅遊費用。
旅遊者或者旅行社在出發前7日內(含第七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壹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旅行期間合同的終止
1.旅遊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中途未加入旅遊團隊的,視為旅遊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的相關約定處理;
2.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脫離旅遊團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遊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還旅遊費用,給旅行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旅遊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章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旅行社違約責任
1.旅行社在出發前7日內(含第七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遊者退還全部旅遊費用,並按照下列標準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出發前7至4天,支付65438+旅行總費用的00%的違約金;
出發前3天至1天,支付15%的旅遊總費用違約金;
出發當天,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以上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實際損失的,旅行社應當按照實際損失賠償旅遊者。
旅行社應當自取消通知到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全部旅遊費用,並支付上述違約金。
2.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遊者同意調整旅遊行程的(本合同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除外),應當采取措施予以補救。未采取補救措施或者已經采取補救措施但不足以彌補旅遊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旅行社未經旅遊者簽字安排本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付費項目的,應當承擔自費項目的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的,每次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的,每次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4.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停止向旅遊者提供住宿、餐飲、交通服務的,應當承擔中止旅遊服務期間旅遊者制定的同等級別的住宿、餐飲、交通等必要費用,並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給旅遊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旅行社未經旅遊者同意轉移或者集結旅遊者的,旅遊者在出發前(不含當天)知道的,有權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額退還已支付的旅遊費用,並按旅遊費用總額的15%支付違約金;旅遊者在出發當天或者出發後才得知的,旅行社應當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旅遊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全額退還已支付的旅遊費用;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實際損失的,旅行社應當按照實際損失賠償旅遊者。
6.與旅遊者發生糾紛時,旅行社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7.旅行社委托的第三方違反本合同的,視為旅行社違約,旅行社應當按照本合同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旅遊者的違約責任
1.旅遊者在出發前7日內(含第七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旅行社支付業務損失費:
出發前7至4天,支付全部旅行費用的50%;
出發前3天至1天,支付全部旅行費用的60%;
出發當天,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80%。
按照上述比例支付的業務損失費不足以賠償旅行社實際損失的,旅遊者應當按照實際損失賠償旅行社,但最高不得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扣除上述業務損失後,旅行社應當自旅遊者退團通知到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剩余旅遊費用退還旅遊者。
2.旅遊者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足額支付旅遊費用的,旅行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旅遊者承擔旅行社的業務損失費用。
3.旅遊者不聽旅行社及其導遊人員的勸告而影響團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旅遊者超出本合同約定內容的個人活動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5.因旅遊者的過錯致使旅行社遭受損害的,旅遊者應當賠償損失。
6.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時,旅遊者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其他責任
1.因第三人侵權等不可歸責於旅行社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因旅行社未盡到協助義務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增加的,旅行社應當對增加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旅遊者在自行安排的活動中,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已盡到事前警告、事後協助義務的,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