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衢州仲裁委員會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獨立於行政機關,於1999年6月開始營業。相關信息可在中國仲裁律師網上查詢。仲裁委員會不按地區劃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仲裁委員會是常設仲裁機構,獨立、公正、高效地解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產權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條勞動爭議處理應當以事實為依據,遵循合法、公平、及時和以調解為主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求工會或者第三人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三十六條申請人接到書面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