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詐騙會怎麽判?
電信詐騙是指犯罪分子通過電話、網絡、短信等方式編造虛假信息、設置騙局,對被害人實施遠程、非接觸式詐騙,誘使被害人向犯罪分子匯款或轉賬的犯罪行為。2016 12.20最高法等三部門發布的《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再次明確,利用電信網絡技術實施詐騙,騙取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的,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如果該員工也從事電信詐騙,則屬於共同犯罪,根據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根據主犯、從犯等具體情節分別處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四款,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騙取財物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既遂)。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1。發送5000條以上的詐騙短信,或撥打500個以上的詐騙電話;2.在網上發布詐騙信息,累計瀏覽量超過5000次。具有上述情節,數量達到相應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