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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2019修訂)

第壹條為了規範本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發布與傳播,有效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浙江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寧波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發布與傳播。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是指市、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向社會發布的預警信息。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包括臺風、大風、暴雨、暴雪、寒潮、低溫、霜凍、道路結冰、冰雹、高溫、幹旱、雷電、霧和霾,根據氣象災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趨勢分為四級,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標記。第四條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的管理。第五條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在境內發布。縣(市)氣象臺負責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沒有氣象臺站的江北區,由市氣象臺負責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氣象臺站以外的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與其相混淆的近似信號。第六條氣象臺站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防災救援等有關部門報告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市、縣(市)人民政府和防災、救援等有關部門接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後,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應急響應工作。第七條本市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權威媒體傳播渠道。

寧波電視臺新聞綜合頻道、寧波電臺新聞聯播和應急聯播、寧波客戶端、寧聚客戶端、中國寧波網、寧波天氣網、寧波天氣微信官方賬號、微博、中國天氣頻道(寧波應急)等媒體作為市級權威媒體承擔本市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傳播工作。各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會同當地新聞宣傳部門確定其他媒體作為權威媒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傳播任務。

負責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權威媒體應當在收到氣象臺站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15分鐘內予以播發。第八條各類媒體和傳播企業應當與當地氣象臺站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獲取機制,準確、及時、免費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第九條各類媒體播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時,應當確保圖案清晰,圖標播發位置相對固定,完整播發預警信號的名稱、含義和應急防禦指南。

廣播電視播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除符合前款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廣播藍色、黃色預警信號語音提示和文字信息的頻率每小時不少於2次;

(二)橙色預警信號的語音提示和文字信息播報頻率每小時不少於4次;

(三)播發紅色預警信號語音提示和短信的頻率不低於每小時6次;

(四)預警信號圖標應在電視屏幕上持續顯示並及時更新,直至預警信號解除。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氣象臺站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及時通過電子顯示裝置、預警揚聲器向本轄區公眾傳播。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傳播工作。

機場、港口、火車站、風景名勝區、學校、醫院、商場、文化體育場(館)、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通過電子顯示裝置、廣播等方式,及時向公眾播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應急防範指南。第十壹條當氣象臺發布紅色或者橙色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利用城市核心區的部分景觀照明設施進行播發;鼓勵城市核心區其他建築的經營管理單位利用景觀照明、電子顯示裝置等設施同步播報。

鼓勵縣(市)人民政府建設具有區域特色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設施,播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第十二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出版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宣傳冊,宣傳預警信號知識;有關部門應當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增強公眾防災減災意識。

公民應當關註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學習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增強氣象災害防禦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