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案件。
案情摘要: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 65438年10月8日審理的壹起合同糾紛案件中,原告龍巖集團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請,請求法院將涉案標的財產2.07億元保全至被告集團有限公司名下,被告
請使用銀行保函保證其名下銀行存款的財產保全。被告提供的保函稱:銀行的保函有效期為兩年。如果到期日沒有生效判決,被告必須在到期日前壹個月續保。如果被告未能按時續保,龍巖中院有權通知銀行提前支付擔保金額。
鑒於涉案擔保標的物為2.07億元銀行存款,且雙方均為大型國企,凍結賬戶肯定會對涉案企業的正常經營周轉產生影響,包括招投標、稅收、職工社保、農民工工資等。此外,司法實踐中沒有因財產保全而撤銷銀行保函的先例,銀行保函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對本案至關重要。
法院認為,龍巖中院認為被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並已取得原告的同意。涉案銀行保函為不可撤銷的見索即付保函,擔保金額為2.07億元,與原告申請財產保全的標的金額壹致,完全可以覆蓋原告的債權。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原告可以依據擔保快速主張權利,既保護了原告的合法預期利益,又充分釋放了被告的流動性,對促進良好的法治營商環境有極大的促進作用。法院隨後依法裁定,允許解除對被告名下2.07億元銀行存款的凍結。
人民網法治頻道點評:當前,我國已進入後疫情時代,在統籌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恢復生產的關鍵時期,經濟運行正逐步恢復正常。本案是龍巖中院首次在民事裁定書中申請允許被保險人以銀行保函作為反擔保解除保險,並首次明確銀行保函可以作為反擔保解除財產保全擔保。
在保護申請保全人合法預期利益的前提下,依法保護原、被告雙方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司法審判功能,註重辦案“三效”的有機統壹,在法律法規的制度框架下進行司法創新, 並依法采取靈活的解封方式,最大限度減少對被保全人日常生產經營的影響,解決企業被保全時的賬戶凍結、資金占用等壹系列風險,促進企業健康長遠發展。
如果要解除保全,被申請人也要提供擔保:被保險人以解除財產保全的銀行保函作為擔保,司法實踐中很少有這種反擔保的案例。本案屬於被申請人提供擔保解除保全的情形:涉案銀行保函屬於不可撤銷的見索即付保函,擔保金額為2.07億元,也與原告申請財產保全的標的物金額壹致。
也就是說,如果原告最終勝訴,被告不付款,原告可以根據保函更快的實現自己的權利。同時也避免了被告賬戶內的資金被凍結,給經營造成很大困難。基於此,法院準許解除對被告名下2.07億元銀行存款的凍結。法律依據:“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保全有錯誤的,還應當賠償:“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也就是說,原告起訴被告,查封被告的財產。但生效判決認定原告的訴訟不能成立,敗訴。這時,被告可以起訴原告,要求賠償給他造成的損失。當然,需要註意的是,法律雖然明確,但實踐中的案例並不多。壹方面,壹些被告希望避免訴訟,不願意再次鬧事;另壹方面,被告不能證明自己的實際損失是客觀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