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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費收費標準

法律解析:申請執行案件,執行金額或價款在654.38+0萬元以下的,每案交納50元;超過1,000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超過50萬元的部分按0.1%繳納。申請訴訟保全措施,被保全財產的金額或者價款不足1000元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1%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海事案件申請扣押船舶的,每件支付1000元至5000元;申請債權登記,每件交納500元;申請留置貨物、燃料,每件支付500元;船舶所有人申請賠償責任限制的,按照申請金額的0.1%繳納,但最低不得低於500元。

法律依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八條規定,申請執行費按照下列標準繳納: (壹)申請執行案件的金額或者價款在654.38+0萬元以下的,每件繳納50元;超過1,000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超過50萬元的部分按0.1%繳納。(二)申請訴訟保全措施,被保全財產的金額或者價款不足1000元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1%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三)海事案件中,申請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申請債權登記,每件交納500元;申請留置貨物、燃料,每件支付500元;船舶所有人申請賠償責任限制的,按照申請金額的0.1%繳納,但最低不得低於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