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填寫申請表,可從紅十字會網站下載,或聯系接收站領取;
2、申請表壹式三份,分別由登記站、捐獻者本人、被執行人(家人、朋友或工作單位、居委會幹部)留存;
3.去附近的公證處免費公證;
4.登記受理站根據公證書辦理登記手續,並向登記人出具由市紅十字會統壹印制的《誌願捐獻遺體紀念證書》。
遺體捐獻的條件如下:
1,遺體捐獻應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獻遺體;
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捐獻遺體的,應當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4.國家規定的“甲、乙類”傳染病患者的遺體不屬於遺體自願捐獻範疇。非正常死亡暫時排除在遺體自願捐獻之外。
法律依據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四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人體器官移植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體器官移植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依法參與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第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權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第八條公民捐獻人體器官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公民捐獻人體器官應當有書面捐獻意願,並有權撤銷其明示的捐獻人體器官意願。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捐獻或者摘取其人體器官;公民生前不同意捐獻人體器官的,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書面同意其死後捐獻人體器官。第十壹條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申請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
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與人體器官移植相適應的執業醫師和其他醫務人員;
(二)有人體器官移植所需的設備和設施;
(三)有由醫學、法律、倫理等方面專家組成的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委員會中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學專家人數不超過委員人數的1/4;
(四)具有健全的人體器官移植質量監控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