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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隱私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隱私權的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和平相處,不願意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

該條明確指出,自然人私生活的安寧也是隱私權之壹,應受到法律保護。這是針對當前社會通過短信、郵件、電話等方式進行“轟炸”的法律規定。同時對私人空間、私人活動、私人信息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在網絡媒體發達的當下,對個人隱私權的保護具有重要意義。明確規定了侵犯隱私的具體行為,如:進入、拍照、窺視他人住宅、酒店房間等私人空間;拍攝、偷窺、竊聽、泄露他人私人活動;處理他人隱私信息等行為,都是對他人隱私的侵犯。

這些規定彌補了以前保護隱私的法律空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壹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九百九十四條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請求行為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死者無配偶無子女,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請求行為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1032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和平相處,不願意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

第壹百零三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通過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打擾他人的私生活;

(二)進入、拍照、窺視他人住宅、旅館房間等私人空間的;

(三)拍攝、偷窺、竊聽、泄露他人私人活動的;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私處的;

(5)處理他人隱私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