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行政賠償訴訟適用調解,即人民法院可以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協商調解,促進相互理解,達成賠償協議。受害人與賠償義務機關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行政賠償調解書。行政賠償調解書應當寫明賠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後,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賠償、補償和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