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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承諾還錢有法律效力嗎?

是的。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中,將“立案登記制”寫入民事訴訟,明確短信、電子郵件、網絡聊天記錄、微博等可以作為民事案件的證據。

第壹,短信承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是的。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中,將“立案登記制”寫入民事訴訟,明確短信、電子郵件、網絡聊天記錄、微博等可以作為民事案件的證據。

手機短信應當當庭出示,並以書面形式提取短信內容、發送方(接收方)、發送方(接收方)時間、存放地點等相關信息,作為庭審記錄的壹部分。證據方也可以自願申請短信公證,出示公證文書作為證據。

(建議對短信保全證據進行公證,公證員將對短信內容和存儲短信的設備進行拍照或錄像,便於法院客觀采納事實。)

經法院審查核實符合證據“三性”要求的,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但由於手機短信刪除、修改的特點,壹般不適合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而應輔以其他證據。

(1)審核寄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和手機號)以及收發時間;發件人、收件人與案件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2)檢查短信的位置是否發生了變化,發送(接收)的信息是否還在發送(接收)框中;

(3)檢查短信內容是否完整,是否與其他證據相矛盾,是否與待證明的事實相關;

(4)如有必要,可向電信運營商申請認證或進行調查。

二、訴訟證據的要求是什麽?

1.證據的主體是合法的。證據主體是指構成證據內容的個人或單位,證據主體合法,意味著證據主體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

2.證據形式合法。證據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為證據,不僅要求內容真實,而且要求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

3.取證的方法是合法的。當事人收集的證據材料能否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取決於證據材料的獲取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4.證據程序合法。證據材料最終都要經過壹定的訴訟程序。未經法律規定的程序,證據仍然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