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必須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可通過以下法律途徑解決: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註意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解決。這分為三種情況:
壹是勞動仲裁後的勞動爭議案件,任何壹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是仲裁後都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執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屬於拖欠勞動者範疇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勞動法》第79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