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警方撤案後,拿到的第壹份文件是撤案決定書。撤案決定書是行政處罰案件立案時使用的文書,經調查確認沒有違法事實或者沒有行政處罰的,報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撤案。最後會以撤訴通知的形式通知當事人。回避通知應當送達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由於撤訴涉及被害人的切身利益,撤訴前應當聽取被害人的意見,並作出撤訴決定。應通知受害者,並保留上訴權。作出撤回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申請復議,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申請復議。公安機關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通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和案件移送機關。公安機關作出終止偵查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通知原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八十四條要求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辦案部門應當制作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對嫌疑人偵查的報告,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時,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並出具釋放證明。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應當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對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強制措施;需要行政處理的,應當依法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及其孳息、文件或者被凍結的財產,除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另有處理外,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