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六十壹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可以采取留言、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
簡易方式送達的聽證通知書,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