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垃圾短信源源不斷;
2、騷擾電話此起彼伏;
3.冒名辦卡透支債務;
4.冒充別人,要求轉賬;
5.有的不法分子拿到身份證,然後掛失銀行賬戶或信用卡賬戶,再補辦卡,設置密碼。
公民丟失身份證後,不需要掛失登報聲明。居民身份證遺失被他人使用的,使用者和審查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冒用他人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公民申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第十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在出示執法證件時,可以查驗身份證:
(壹)需要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控制時,需要查明相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緊急情況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重大活動期間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需要查明相關人員身份的;
(五)法律規定需要鑒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人民警察拒絕查驗居民身份證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采取措施予以處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除外。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二百元至壹千元罰款,或者拘留十日,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冒用他人身份證或者使用偽造的身份證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冒用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