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壹)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範圍以外的場地的;(二)可能損壞道路、管道、電力、電信等公共設施;(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