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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哪些內容?

《遼寧省勞動監察條例》是壹部地方性法規,第壹版頒布修改過壹次,我們現在看到的是修改後的版本。本規定是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國家勞動監察條例》並結合遼寧省的實際特點制定的,有自己的特點。本規定僅對遼寧省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監察工作具有指導意義,對其他行政區域不產生效力。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勞動監察行為,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勞動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勞動監察,是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依法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法處理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行為。勞動安全衛生的監督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監察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設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監察工作。財政、稅務、工商、公安、經濟貿易等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勞動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勞動監察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監察。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接受勞動監察,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用人單位有權拒絕超出監督範圍和事項或者違反監督方式和程序的檢查。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設立舉報信箱,設立舉報接待室。受理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舉報、投訴案件,並為舉報人保密。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通過勞動法律法規援助服務為勞動者提供免費咨詢服務。第七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對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可以要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工會的請求。第二章管轄和職責第八條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中央和省直屬用人單位的勞動監察。其他用人單位的勞動監察管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第九條對勞動監察管轄有爭議的,由上壹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第十條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將其管轄的勞動監察事項委托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將復雜或者影響較大的案件交由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第十壹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履行下列勞動監察職責: (壹)宣傳、貫徹勞動法律、法規;(二)受理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或投訴;(三)監督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四)培訓、管理和監督勞動監察員;(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管職責。第三章內容和方式第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進行監督: (壹)職工招聘和錄用;(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三)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的情況;(四)工資支付和最低工資保障情況;(五)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保障職工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六)女職工、未成年工和殘疾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七)職業技能培訓;(八)遵守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的規定;(九)承辦對外勞務合作、境外承包工程和公民個人境外就業的機構維護境外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第十三條勞動監察報告分為專項調查、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和年度檢查。第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向用人單位發出勞動監察詢問通知書。用人單位應當自收到查詢通知之日起10日內予以答復。第四章程序第十五條勞動監察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告知用人單位勞動監察的內容、要求和方法;(二)進入工作場所,查閱、復制與勞動管理有關的資料並詢問有關人員,填寫勞動檢查登記表,必要時進行現場拍攝、記錄;(三)制作現場檢查和詢問記錄。第十六條涉嫌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按照下列程序處理: (壹)登記備案;(二)調查取證:(三)經調查取證認為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不能認定為違法行為的案件,應當予以撤銷;(四)作出決定,並自簽發之日起7日內送達用人單位。第十七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結案;情況復雜需要延長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第十八條勞動監察員實施監察必須兩人以上,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並為被監察單位保守業務和技術秘密。第十九條勞動監察實行回避制度。承辦案件的勞動監察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自行回避: (壹)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因其他原因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當事人認為勞動監察員應當回避的,承辦人的回避由勞動監察機構負責人決定;勞動監察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決定。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二十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招用人數處以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第二十壹條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省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情節嚴重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向社會發出警告通知。第二十四條勞動監察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非法收集證據的;(二)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三)泄露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四)泄露舉報人信息的;(五)超越監督範圍和事項的;(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五條本條例自2002年6月6日+10月6日+10月6日起施行。《遼寧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屬於地方性法規的範疇,處於我國法律的第四級,不能與上位法相抵觸。法規變更僅適用於遼寧省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監察工作,其他省級行政單位在執行中可參照執行,但原則上應以本行政區域內的此類行政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