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位經辦人到銀行服務網點領取和購買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和現金(轉賬)支票;
2.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按照規定向單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單位核實後,應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和現金(轉賬)支票,並加蓋預留印鑒。在管理中心集中戶擁有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攜帶相關證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營業廳或者區縣分中心管理部櫃臺提出申請;
3.職工按照規定攜帶《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到銀行服務網點(區縣分中心管理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4.工作人員提供的資料合格後,工作人員對工作人員進行提取審核,打印受理回執交工作人員確認,並將受理回執復印件1份及證明材料原件交給工作人員;
5、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職工本人的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儲蓄賬戶。
提取公積金的條件:
1,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協議或其他證明;
2、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設、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4.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明;
5、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6、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提供失業證明;
7.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證明;
8、戶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提供遷移證明;
9.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貸款合同;
10,交房租,提供工資收入證明和房屋租賃合同;
11,農民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供戶籍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12.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時,不再需要提供單位蓋章的紙質《貴陽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只需填寫《貴陽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承諾授權書》,做出書面承諾並授權貴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網點查詢相關信息即可。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