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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話記錄可以作為法律證據嗎?

通話記錄可以作為證據。

通話記錄可以作為證據,如下:

1,短信和通話記錄屬於電子證據的範疇,所以短信和通話記錄可以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訴訟證據。手機總召回可以作為證據。手機全召回屬於法律證據範疇的視聽資料。如果是依法收集的證據,與案件事實相關,真實、客觀,經查證屬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2.通話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但是電話記錄無法證明事實。法院不可能通過電話記錄來認定事實。因為通話記錄只能證明通話,除非有通話內容的錄音為證;

3、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公安機關不能說服雙方當事人自願調解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公安機關經過調查,認為傷害證據仍然不足,或者難以查清,或者不認為是犯罪的,應當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短信和通話記錄屬於電子證據的範疇,因此短信和通話記錄可以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訴訟證據。手機總召回可以作為證據。手機全召回屬於法律證據範疇的視聽資料。如果是依法收集的證據,與案件事實相關,真實、客觀,經查證屬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電話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但是電話記錄無法證明事實。法院不可能通過電話記錄來認定事實。因為通話記錄只能證明打了電話,除非有通話內容的錄音為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六十六條。

法官應當從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對案件的全部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和判斷。通話記錄,如果沒有改動,可以作為證據,作為通話的客觀記錄,否則,法院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