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七條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書的送達,應當由受送達人本人或者他不在的時候,由他的成年家屬或者他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為收取。受送達人本人或者代理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說明情況,把文書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送達日期,受送達人簽收,即表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