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株洲市城鄉土地增減掛鉤項目區的選址、申報、實施、驗收、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是指將多個擬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遷舊地塊)和面積* *相同的城市建設用地地塊組合形成新的拆遷項目區(以下簡稱項目區)。通過建新拆舊、土地整理復墾等措施,在保證項目區各類用地面積平衡的基礎上,最終建成項目區。
第四條本細則所稱拆遷區土地整理復墾項目(以下簡稱拆遷區項目),是指城市規劃圈外不合理、不充分、廢棄閑置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國有工礦用地的整理復墾項目。
第五條項目區的實施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與鄉鎮建設規劃和土地整理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掛鉤工作管理實行分級管理責任制。
掛鉤實行“省主管、市規劃、縣實施”層級管理,市政府成立增減掛鉤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掛鉤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制定掛鉤工作相關政策,落實掛鉤項目資金。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市國土局、市財政局指定專人開展工作,負責制定轄區內掛鉤工作方案並報批,審核項目區實施方案,監督項目實施,監督掛鉤資金使用,組織項目驗收,落實周轉指標返還計劃。
新建項目所在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籌集資金,拆除舊項目所在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實施復墾項目。
第七條項目區申報原則
(壹)統籌規劃工作,引導城鄉土地利用結構調整和布局優化,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促進城鄉協調發展。
(二)以工促農,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和農村集體經濟發展。
(3)以掛鉤周轉指標安排年度建新拆舊規模,調控實施進度,考核計劃目標。
(四)因地制宜,統籌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後難,突出重點,分步實施。
(五)充分尊重群眾意願,維護集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
(六)項目區必須由地方資金平衡。
第八條項目區項目申請程序
項目區所在縣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掛鉤周轉指標申請和掛鉤項目區實施方案等相關材料,經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後,出具審核意見,報送省國土資源廳。
第九條項目區立項申請材料
(壹)項目區的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區的人口、面積、自然地理、土地利用現狀、土地權屬和土地利用規劃;
(2)分析項目區土地整理復墾的條件、潛力、可行性和環境影響,實施老地塊拆遷,確定老地塊拆遷的規模、範圍和位置。落實新地塊的規模、範圍和位置;
(三)擬定土地整理復墾和項目拆遷安置補償方案;
(四)舊拆遷區權屬證書及權屬匯總表;
(五)提出掛鉤周轉指標的使用和返還計劃;
(六)提出新地塊建設用地安排;
(七)資金來源證明;
(八)舊區安置方案;
(九)新區移民安置方案;
(十)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農村居民點合並改造及相關方案的文件;
(十壹)有關聽證會的記錄和簽到表;
(十二)市、縣人民政府關於返還周轉指標的承諾;
(十三)縣國土資源局、鄉鎮人民政府與村、相關單位簽訂協議;
(十四)涉及拆遷的須提供拆遷對象(村民或原用地單位)簽署的意見;
(十五)舊地塊拆遷實施前的詳細現狀影像資料。
(十六)項目區位置圖(包括舊地塊拆遷和新地塊建設)、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十七)舊地塊勘測定界圖(比例尺不小於1:2000);
(十八)舊地塊拆遷實施方案(比例尺不小於1: 1萬);
(十九)建新區地塊勘測定界圖(比例尺不小於1:2000);
第十條市、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實施方案有效組織項目區實施,並對其真實性和可行性負責。
通過項目掛鉤,市掛鉤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項目申報表上簽署意見,明確項目承擔單位、項目位置、項目類型、項目建設規模、項目建設期限等指標。項目承擔單位原則上是新區所在地的國土資源局。
通過項目的拆遷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組織項目設計和預算編制,市國土局組織相關部門對設計和預算進行審查。項目預算經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審核後,報市領導小組確定。項目設計和預算審查通過的項目,由市國土資源局下達項目建設任務和項目預算,明確項目建設規模、新增耕地、投資規模、主要工程任務和資金來源。項目建設單位原則上為老區所在地國土局。
項目設計和預算壹經批準,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應按原程序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壹條項目區參與工程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度、招投標制度、合同制度、公示制度、監理制度和廉政建設制度。
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招標的有關規定,組織或委托招標代理機構對所有項目或單項工程以及與項目掛鉤的特殊專業項目進行招標,確定項目建設單位,並依據《湖南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招標管理辦法》簽訂項目合同。
第十二條項目區竣工驗收
項目竣工後,項目承擔單位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項目初驗,辦理竣工決算和工程結算,並在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審查並出具竣工決算後,撰寫竣工報告,提交驗收申請。
(1)竣工驗收依據
1.項目區實施規劃及批準文件。
2.實施規劃變更文件和土地權屬調整方案。
3.現行國家和省行業標準及相關規定。
(二)竣工驗收的內容
項目區規劃實施情況、搬遷農民滿意度調查、復墾耕地數量質量和增加耕地有效面積、建新區農民集中居住用地和城鎮新增地塊用地、資金使用管理、項目質量、土地權屬管理、檔案管理、項目管護措施、後續利用和掛鉤周轉指標返還等情況。
(三)竣工驗收應提交的材料。
1.項目區竣工驗收請示、自檢報告及市(州)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初驗意見。
2.項目區竣工報告。
3.項目區竣工圖。
4 .項目區批準文件和經批準的項目區實施規劃方案。
5.項目區實施前後土地利用結構變化表及相關影像資料。
6.土地權屬調整計劃執行情況報告。
7.項目區招投標及監理相關材料。
8 .工程質量驗收報告(包括驗收資質單位出具的房屋驗收報告)。
9.項目財務決算和審計報告。
10.鄉鎮政府出具的搬遷農民滿意度調查報告。
11.舊地塊拆遷農民安置去向表。
12.與農民簽訂復墾耕地承包協議。
13.復墾耕地質量報告、合格文件和基本農田圖件。
14.回報掛鉤成交量指標的報告。
15.
(4)竣工驗收程序
項目區的驗收應自下而上進行。
由項目區所在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自查,市國土資源部門對拆除舊地塊的土地復墾數量和質量、新地塊的規模和掛鉤周轉指標返回進行初步檢查,省國土資源部門組織最終檢查。
第十三條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做好項目區成果檔案管理工作,收集、整理相關文件材料,歸檔保存,妥善保管。
第十四條掛鉤成交量指標的使用和管理
掛鉤周轉指標按照“總量控制、封閉運行、定期考核、到期返還”的原則進行管理,專項用於控制項目區新增地塊的面積和規模,在規定時間內與拆除老地塊復墾的農用地(耕地)面積壹並返還,返還的農用地(耕地)面積不得少於下達的掛鉤周轉指標。周轉指標可以快速歸還,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滾動使用,不超過總量。
項目區最終驗收合格後,省國土資源廳將出具驗收函。
第十五條株洲市土地儲備中心作為項目業主,負責組織新區土地審批、收費和掛鉤資金使用,設立掛鉤資金增減掛鉤專用賬戶,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1)資金來源:
1.財政撥款。主要指財政部門撥付給市土地儲備中心的專項資金。
2.使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周轉指標的用地單位根據使用年度計劃指標應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使用費、土地復墾費等費用標準預付給拆遷舊區復墾資金和增減掛鉤項目結余資金。
3.集體、農民和經濟實體* * *與投資。
4.吸收社會資本投資。
(2)資金管理: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1.項目業主應負責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會計制度,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2.與資金結余掛鉤,市、縣、城區三級按5: 5分成城市建設新區項目,縣建設新區項目按項目面積全額返還,專項用於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
第十六條舊拆遷區房屋拆遷和農民安置:舊拆遷區涉及房屋拆遷的,必須堅持農民自願的原則,由農民本人提出申請。
(壹)農民安置采取以下三種方式:
1.集中安置點:采取拆遷重建的方式,給被拆遷農民壹塊重建的宅基地。結合《村莊建設規劃》,采取“統壹規劃,自主建設”的原則。集中安置區,核定宅基地面積為每人30-35平方米,配套壹定面積的生產和公共建設用地。改建宅基地面積小於原住房面積的,給予三通壹平補貼120元/平方米。集中安置區的基礎設施建設由政府投資。
2.集中公寓式安置:政府采取“宅基地換房”的方式,統壹建設公寓式安置房。有換房意向的農戶向村委會提出申請,村委會制定村民宅基地換房辦法,提交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通過。村委會與村民簽訂了房屋換宅基地的協議。村委會隨後與縣、市人民政府簽訂總協議,以宅基地換房。
3.自行安置:政府按購買標準給予補償,被拆遷農民自行安置,不再安排宅基地或“房屋換宅基地”。
(2)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舊拆遷區房屋拆遷須提供相關合法證明材料。拆遷補償標準參照株洲市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執行。
(三)農民搬遷完成後,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房屋拆遷。
第十七條掛鉤項目征地
(壹)項目區新增土地需要征用為國有土地的,可按該批建設用地報批,並按原類補償;經營性用地必須按規定通過招拍掛方式提供,房地產開發用地必須為國有。
(二)掛鉤項目建設征用新地塊,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和經批準的掛鉤試點項目規劃。申報征收的新建地塊必須納入新項目區域,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和地塊必須與項目申報批準的新建地塊的位置和地塊壹致。聯動項目原則上應該已經拆除並通過驗收。
第十八條回報掛鉤周轉指標好的縣市,在下壹年度分解指標時可適當多分配周轉指標,並對其年度用地計劃指標給予優惠,對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未按計劃及時返還掛鉤周轉指標的縣市,停止下達下壹年度掛鉤周轉指標,並相應扣減年度用地計劃。情況嚴重的,停止開展掛鉤試點工作。
第十九條對弄虛作假等違紀違規行為以及違反本細則有關規定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