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第五十九條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壹)舉報線索應當由專人錄入專用電腦,使用密碼嚴格管理。未經檢察長批準,其他工作人員不得查看。(二)舉報材料應當放置在保密場所,並配備保密設施。未經許可,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機密場所。(三)向檢察長舉報線索時,應將有關材料密封在保密袋內,並填寫保密編號,由檢察長本人啟封。(四)嚴禁泄露舉報內容和舉報人姓名、住址、電話等個人信息,嚴禁將舉報材料轉交被舉報人或被舉報單位。(五)調查核實情況時,嚴禁出示舉報線索原件或復印件,除調查工作需要外,嚴禁對匿名舉報線索材料進行筆跡鑒定。(六)其他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第六十條舉報中心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受理網上舉報,嚴格管理舉報網站服務器的用戶名和密碼,並及時更換。使用檢察專網處理舉報線索的計算機應當與互聯網進行物理隔離。通過網絡聯系、回復舉報人時,應當核對密碼,回復中不得涉及舉報的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