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以上作為基本內容寫在請示報告裏就行了。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四十四條第壹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