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第19條規定:“自交通技術監控設備采集違法行為之日起10日內,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記錄內容進行審核,並作為違法行為的證據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