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再審,也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九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壹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擴展數據:
1.當事人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第壹、第二審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壹方人數眾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通過原高級人民法院提交再審材料。
2.申請再審的壹方是再審申請人,另壹方是被申請人。
3.申請再審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應當屬於法律、司法解釋允許的生效法律文書。
4.申請再審應當基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所列理由;對生效調解書申請再審,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壹條的規定提出。
申請再審人應當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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