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執行通知書本身可以是獨立的法律文書,也可以根據協助執行事項的不同而稱為不同的文書,如協助查存款通知書、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協助解凍存款通知書、邊境管制對象通知書、指定保管扣押財產通知書、責令限期追繳款物通知書等。
協助執行通知書壹般是填寫的法律文書,而不是書面的敘述性文書,即在執行過程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或各級法院的序言填寫。所以它的格式和內容是相對固定的。
同時,限期財產申報通知書也叫財產申報通知書。市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後,責令被執行人如實向人民法院申報財產。其制定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在制作本通知書時,還應當制作財產申報表,送達被執行人。
本通知填寫,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或各級法院制定的式樣,根據執行需要填寫。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259條執行基礎
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下列判決和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壹)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或抗訴的判決或裁定;
(二)終審判決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和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