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貸款通則》第三十二條: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應在短期貸款到期1周、中長期貸款到期1月前向借款人發出還本付息通知;借款人應及時準備資金,按時還本付息。貸款人應及時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做好逾期貸款本息的催收工作。貸款人對不能在借款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償還的貸款加收利息;不能償還或不能執行本息的,應督促償還或提起訴訟。借款人提前還款時應與貸款人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