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郵件大致內容:您好,XXX公司,我於XX年XX月XX日入職貴公司,壹直在XX崗位工作。由於個人原因,本人根據《勞動合同法》提前壹個月通知公司離職,並按照公司規定和要求辦理了交接及相關離職手續。
現請求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為我出具書面離職證明,該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逾期不發的,我將依法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申請人:XXXX日期:XX,XX,XX。壹定要記得保留發郵件或EMS的記錄,也可以發短信或微信給公司HR,內容相同。
如果在妳發出這封書面郵件和EMS後15天內,公司仍不出具妳的離職證明,那麽妳就要實名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只要實名舉報,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肯定會受理。只要妳接受,勞動監察會給妳壹個相關的答復。實名舉報時,可以提供壹份妳寄給公司的書面記錄復印件作為證明。
如果勞動監察大隊不幫妳解決,那是他們不作為,所以我相信會解決的,除非妳在辦理離職手續上有缺陷。比如妳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提前30天(試用期已過的員工)辭職,妳自己就觸犯了法律。那公司不給妳發離職證明還是有道理的。
或者還有壹種情況,妳自動離職,就是妳不辭而別,沒有辦理任何離職手續或者貨物交接手續,然後有壹天突然去公司,要求公司給妳開具離職證明。如果是這樣,妳要重新辦理工作和物品的交接,然後妳可以要求公司出具離職證明。
如果妳不是以上兩種情況,那麽公司有義務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辦理離職證明。如果沒有,公司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文解讀:如果妳已經依法辦理了離職手續,並按公司規定辦理了工作交接,拿到了某公司的錄用通知書,但對方的錄用通知書明確規定需要離職證明,而現在妳原來的公司又不出具離職證明,導致妳不能按時入職或錯過工作機會, 那麽妳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按照錄用通知書上的工資待遇賠償妳的經濟損失,也可以要求公司依法為妳出具離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