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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截圖算證據嗎?

手機截圖算證據。手機截圖是電子數據已經被收錄的證據之壹。確定手機截圖內容的真實性,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意見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證據應當經過核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十四條包括以下信息和電子文檔: (壹)網頁、博客、微博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2)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信群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3)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四)文件、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五)以數字形式存儲、處理和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