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共消防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單位應當加強內部消防供水設施的管理,確保消防供水設施處於良好狀態。第五條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消防供水設施規劃,並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第六條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同步建設消防供水設施。第七條消防供水設施的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消防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施工,不得擅自變更。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監督設計、建設、施工單位執行工程設計消防的有關規定,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第八條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每年年初對公共消防供水設施進行聯合檢查,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包幹巡回檢查制度,對不符合要求的公共消防供水設施及時整改。
各級公安消防機構在檢查消防供水設施時,對不符合要求的消防供水設施,應當及時通知供水單位或者產權單位。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整改。第九條所有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消防供水設施,不得埋壓、圈占、損壞消防供水設施或者實施其他妨礙消防供水設施正常使用的行為。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公共消防供水設施。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的,有關單位應當征求供水單位的意見,並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批準。第十壹條除搶險救災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啟公共消火栓及其供水閥門。
消防演習和訓練需要開啟消火栓的,應當到供水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每月將消防演練和訓練的時間、地點和用水量告知供水單位。
因城市供水管網維修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造成大範圍降壓停水的,供水單位應當提前通知公安消防機構。第十二條單位水表池內設置的消火栓,應當由供水單位封閉。除火災報警外,平時不得開啟。如遇火警,使用後應立即關閉,並通知供水單位用鉛封。第十三條公共* * *消防供水設施建設和維護經費,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屬於固定資產投資範圍的,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成片開發和單位投資建設的供水管網,以及公共消防供水設施的建設,建設資金由開發和投資單位承擔,維護費用由管理單位支出。
搬遷公共消防供水設施,所需費用由申請搬遷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公共消防供水設施的建設和維護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的,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供水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第十五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公安局和青島市公用事業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壹九八壹年壹月十三日青島市公安局、青島市公用事業局發布的《青島市消火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