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的基本原則
人大監督向社會公開的基本原則和要求。2007年7月20日,丁壹民在《人民日報》上發表文章,稱《監察法》中關於人大監督的明文規定多達6條。公開NPC的監督工作是NPC各級人大常委會的法定職責,也是監督工作的法定程序。雖然監察法已經實施半年多,但壹些地方對NPC監察的公開並不重視,重監察輕公開的現象仍不同程度存在。新形勢下,要實現監察法規定的任務,必須深化對監察宣傳工作的認識,進壹步加強監察宣傳工作。他認為,人大對公眾監督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壹是依法公開原則。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嚴格按照監督法規的規定,履行監督公開的職責。在公開的同時,也要嚴守國家秘密,保護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即該公開的都公開,不該公開的都保密。在公共場合沒有做好工作是失職,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二是及時披露原則。當今是信息時代,必須在有效的時間內將NPC監督工作的信息向社會公開,否則信息價值就會降低或被淘汰。比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和執法檢查年度計劃,壹經通過,應當向社會公布;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計劃、財務和審計報告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壹府兩院”的研究報告要及時向社會公布。第三是充分披露原則。要向社會公布NPC監管工作各重要環節的有效信息。讓NPC代表和社會各界了解NPC監督的計劃、過程和結果,了解NPC監督的程序。確保發布信息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他說,NPC監察向社會公開工作的基本要求是,首先要建立公開工作制度。要科學合理地設計公開內容、公開時限、公開程序、公開方式,形成向社會公開的工作規範。同時,要明確負責這項工作的機構和人員。確保NPC監督宣傳工作的嚴肅性、權威性和及時性。其次,采取適當的公開方式。法律沒有規定或限制NPC對公眾監督工作的載體。目前媒體發布、期刊發布、網站發布、新聞發布、宣傳欄和電子展板發布,甚至短信發布都是合法有效的。發布信息的方式取決於內容的要求和效果的程度。發布不同的內容,要適當選擇不同的載體。比如,人事任免決定、質詢、特定問題調查和免職案件適合在媒體上公布,壹般性的審議意見適合在期刊和網站上公布。宣傳比出版更寬泛,出版是宣傳的壹種基本方式,但不是全部方式。如NPC對壹些具體問題調查結果。對具體人或事的處理意見,涉及部分保密材料的,可以通過壹定方式公開。例如,與外國議會的做法類似,公民或組織可持有效證件在NPC機構查閱相關文件,或經申請出席NPC的相關會議。再次,需要設置補救措施。監督工作公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定職責。如果不依法執行,公民和組織有權向他們問責。全國人大常委會必須采取補救措施,並依法予以公布。如果公布的內容不準確,也必須公布並更正。人大工作人員失職或瀆職應追究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