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二條人民檢察院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並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配合。查詢、凍結前款規定的財產時,應當制作查詢、凍結財產通知書,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政部門執行。凍結財產須經總檢察長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絕到場者,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人必須開列清單,由在場的人簽名或者蓋章,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壹份給他的成年家屬。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七條發現被凍結的財產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解除凍結,並通知被凍結財產的所有人。
什麽是財產凍結?
不動產凍結是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程序。財產保全是指在作出判決前,法院依職權采取的防止當事人(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的保護措施,以保證未來判決生效後的順利執行。具體措施壹般包括查封、扣押和凍結。財產保全壹般由當事人(原告)申請,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如未向當事人(原告)提出申請,但爭議財產可能毀損、滅失或者有其他危險的,法院可以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不動產的凍結可能需要征得所有權人同意才能抵押,也可能立案後被法院查封。如果拆遷凍結,相關人員會告知。可以書面向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凍結建議,以便他人持法院相關材料辦理過戶手續。值得註意的是,凍結的不是房子本身,而是房子的交易,房子還是可以使用的。法院或其他國家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強制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