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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不同意我的強制辭職通知怎麽辦?

如果老板不同意員工辭職,員工可以提前30天通知雇主,無需公司批準。但是,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員工離職公司不批準以下操作:

1.如果提出辭職申請,是員工向公司表達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向,而不是單方面的,所以公司有權不同意辭職申請;

2.如果提前30天向單位發出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即使單位領導不簽字批準,申請人也可以在30天後離開原單位。單位未依法履行相關程序的,可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或者申請勞動保障監察,要求單位履行法定義務;

3.特別提醒:員工要特別註意提前30天向單位遞交辭職信,比如通過EMS寄送辭職信;

4.違反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通知強制辭職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提供證據:如果妳有證據證明妳是被迫離職的,比如內部文件、郵件、短信等。,妳可以把證據提供給妳的老板,讓他知道妳為什麽被迫離職,讓他知道妳已經準備好離職;

2.和上司溝通:如果上司不同意妳的強制辭職通知,妳可以和他溝通,讓他知道妳的想法和決定,說明妳之前強制辭職的原因和情況。如果妳和老板溝通順暢,可以達成壹致,讓妳順利離職;

3.尋求法律援助:如果妳和老板溝通不暢,可以尋求法律援助。可以咨詢律師,了解自己的權利和責任,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綜上所述,如果妳被強制離職,老板不同意妳的通知,妳要采取適當的措施來維護自己的權利,確保妳能順利離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