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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00020立案短信是哪個部門發的

法院可能會發短信告知被告人立案。要根據案件進入的審理程序的不同,法院會選擇不同的送達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法院采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時,法院會采用直傳票等書面形式送達相關法律文書;若法院采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較為簡單、法律關系較為明確的簡單民事案件時,法院會通過打電話、發短信或發送微信等較為便捷的方式送達。

公安機關立案,不會用發短信方式通知的,會按辦案程序規定的方式采取相應的措施。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

第壹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制作受案登記表,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壹)對屬於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二)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並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書面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回執單壹式二份,壹份交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壹份附卷。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執法執勤中發現的違法行為,適用第壹款的規定。

公安機關受案立案的期限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對群眾舉報的案件受理是沒有期限規定的,而對受理的案件決定是否立案的,要及時審查確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制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第壹百六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等應當登記,制作接受證據材料清單,並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必要時,應當拍照或者錄音、錄像,並妥善保管。

第壹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