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取保候審、限制出國等限制行動自由措施,是否通知海關、邊檢等部門進行邊境管控,還要看司法機關是否采取進壹步措施。
壹般來說,如果司法機關擔心嫌疑人潛逃,那麽保釋會非常嚴格。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函,保證其不逃避、不妨礙偵查,隨時可用的壹種強制措施。通常用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在壹定程度上限制其行動自由的犯罪嫌疑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壹項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或者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函,保證其隨時可用,不被羈押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由公安機關處理。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最需要考慮的,也是最耗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就是代為取保候審。
事實上,如果犯罪嫌疑人違反了取保候審的規定,後果還是很嚴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提審時及時到場;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根據不同情況,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擔保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前款規定的,保證金應當在取保候審終結時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