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友借信用卡不還微信記錄幫忙討債。
小芳和小蓉是因為住在同壹個小區才認識的,後來成了好朋友。2014,10 6月,小榮說做生意急需用錢,提出向小芳借信用卡。小榮全家都住在小區裏,兩家很熟。小方借給小榮壹張民生銀行信用卡,額度65438+萬元。兩人約定,小榮按照銀行的期限及時還款,小榮每月支付小芳和500元費用作為報酬。
當天,小方把自己的信用卡借給了肖容。因為雙方非常熟悉,所以沒有寫借條。剛開始,小榮的信用卡都能按時還。但小榮在2065年2月,438+2005,用信用卡未能歸還99300元。當小方接到銀行的通知時,發現聯系不上小蓉了,小蓉壹家也搬走了,消失了。
小方沒有辦法,只好起訴到法院。由於沒有簽借條,小方認為他們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了小蓉的相關信息,小蓉在聊天時問了小芳信用卡的密碼。
海滄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榮雖未向小芳出具借條,但根據小芳提交的微信記錄,與小芳微信對話的當事人照片為小榮頭像,聊天對象的微信相冊中有小榮家人的照片。微信內容顯示,小榮在小芳處持有民生銀行的信用卡,小榮用該信用卡向小芳借款,可以證實與小芳的說法。在此基礎上,法院認定小榮通過借信用卡透支消費的方式向小芳借款,認定雙方形成民間借貸關系。最終,法院判決支持小芳要求小榮還錢的要求。
法官的陳述
承辦法官陳繼洲解釋,本案是根據微信使用的頭像照片和微信相冊中小榮家人的照片,從而認定微信記錄中與小芳聊天的對象為小榮,並結合微信聊天內容,認定借貸關系成立,判定小榮承擔還款責任。但陳繼洲也表示,微信證據的認定,即微信證據是否為案件當事人,往往成為查明案件事實的難點,主要是因為目前微信的使用還沒有經過實名登記制度的認證。
委托理財或合作投資微信聊天證明。
龍先生以前在銀行工作,劉女士在辦理業務時認識了他。在龍先生的介紹下,劉女士給龍先生轉賬,並口頭委托龍先生購買理財產品。劉女士在賺取了部分利息並追回款項後,將60萬元轉給了龍先生,但此後劉女士多次向龍先生催收該筆款項及相關單據,龍先生稱客戶未能按時償還利息導致無法還款,她始終無法提供相關單據。後來,劉女士將轉賬憑證和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提交給了法院。
庭審中,龍先生確認微信聊天記錄是雙方進行的,但雙方之間不存在委托理財關系,而是投資合作關系。劉女士轉來的錢是雙方共同投資過橋業務的資金。過橋業務是指企業向銀行償還到期貸款,並協助企業再次獲得銀行貸款後,償還墊付本金並支付相應費用的行為。龍先生在收到轉賬款項的當天,將其中的50萬元加上654.38+0萬元自有資金轉給外人投資過橋業務。但由於投資對象無力償還,無法及時收回款項。
除了轉賬憑證,劉女士還提交了雙方溝通的微信聊天記錄。
海滄法院經審理認為,由於雙方未簽訂任何書面協議,對雙方合同關系的判斷應以本案查明的事實為依據。雙方的運作模式是,劉女士只負責提供資金,龍先生控制和使用資金,約定期限屆滿返還資金並支付固定收益。在微信記錄中,龍先生只告訴劉女士資金數額、收益、繳費年限,完全不涉及投資項目和經營風險。查明的事實符合劉女士主張的委托理財關系,但不符合合作投資關系的要求。因此,法律上認定雙方構成委托理財的合同關系。
法官的陳述
承辦法官鄭表示,本案中的微信證據因得到對方認可,無需審查。但微信記錄的內容與合同性質的認定密切相關,是案件爭議的焦點。微信記錄顯示,龍先生僅告知劉女士資金數額、收益及支付期限,根本未涉及投資項目及經營風險,證明雙方合同關系應為委托理財關系,並非合作投資關系。
夫妻倆分手後,討債打官司微信取證解決糾紛。
小紅和小明曾經是戀人。他們戀愛期間,小明經常換工作,收入不穩定。隔三差五,他就給小紅發微信要錢。分手後,小明突然不見了,但小紅發現小明在她身上花了近4萬元,幾乎是她工作後的全部積蓄。小紅決定將小明告上法庭,但沒有借條。只有小明要錢時發給她的微信作為證據。
經過法官的耐心勸說,小明專程從外地趕回來處理與小紅的欠款糾紛。小明承認通過微信向小紅要錢,但是小紅在戀愛期間也花了小明的錢,小紅也沒有給自己拿那麽多錢。
“微信也可以作為證據”的說法可能對小明的心理有作用。小明同意償還小紅借款21,000元。最後,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法官的陳述
承辦法官劉亞凡解釋,本案中的微信證據得到了對方的認可,可以確定微信證據的關聯性。雖然雙方沒有在借條上簽字,但小明確認了索要2萬多元的微信出自自己之手,這成為確定雙方是否存在借貸關系的關鍵。法官以此證據為突破口,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婚外情”以壹紙借條告終。微信證據決定對錯
陳女士和高先生都結婚了。通過微信搜索“附近的人”功能,兩人認識了。在微信上聊了壹段時間,發現很投緣,於是開始了“婚外情”。住了壹段時間後,隨著激情退卻,兩人很快分手。分手時,兩人結清,算上陳女士借給高先生的3萬元,加上分手男應該給女方的“分手費”,高先生同意給陳女士寫壹張8萬元的借條。分手後,高先生因經濟原因,對分手費有些懊悔,未能按約定時間還款8萬元。陳女士決定將高先生告上法庭,證據是壹張欠條。
庭審中,高先生辯稱,雙方只是壹般朋友關系,不存在實際的借貸關系。
陳女士當庭拿出手機裏的微信記錄補充證據。雙方曾婚外同居,實際上還借了錢。但根據微信記錄,實際借款是3萬元,不是8萬元,另壹部分是雙方協商的分手費。
面對陳女士的微信記錄,先生不再否認她借錢的事實。陳女士也證實,借款金額包含分手費5萬元。
借助微信記錄反映的真實借款情況,法官組織雙方進行了當庭調解,最終雙方按照實際借款金額達成了調解協議。高先生同意償還陳女士借款3萬元。
法官的陳述
承辦法官許祿解釋,本案記錄的借款金額與實際借款金額不壹致,但微信記錄實際記錄了雙方“婚外戀”的事實,以及借款金額的來源和借款金額。借款金額包括借款3萬元,分手費5萬元,實際借款應還。
把房產賣給別人又反悔。微信記錄區分違約
在房產中介的居間下,林女士於2014年8月與林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由林先生將房屋出售給林女士。合同約定的交易價格和付款方式。同時,雙方還與中介簽訂了居間服務合同,確認了居間事實的存在,林女士按成交價的2.5%向中介支付居間服務費。後來林女士交了5萬的定金,20萬的房貸,還交了房費。過戶後,林女士聯系了林先生的微信,林先生卻說“(成交價)太低,人家交了1.45萬”“家裏不同意”,拒絕辦理過戶,單方面退回購房款25萬元。後來林先生真的把房產賣給別人了。林女士將他訴至法院。
庭審中,林先生表示,房屋不能按照約定賣給林女士。有多重原因,包括林女士提出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將由第三方在網上簽訂,屬於原合同主體的變更,也有自己的顧慮,因為林先生簽訂合同後發現自己的戶籍沒有其他地方可遷。同時,合同約定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後壹個工作日內到相關銀行辦理商業抵押貸款手續,但未約定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間及辦理抵押貸款的期限,可能導致林先生無法獲得90萬元房款,遭受嚴重損失。不履行房屋買賣合同也是雙方協商壹致的,不存在違約行為。就算違約,也是林女士先違約。
海滄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微信記錄中,林先生作出了“家人不同意,說戶口不好放,太低被坑,人家交了1.45萬沒關系,就空著了”的陳述,然後拒絕將所有權過戶給林女士,因此可以認定房產買賣合同違約方為林先生。據此,法院最終判決林先生承擔林女士的損失。
法官的陳述
主審法官黃建河解釋說,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賣方是否違約。賣方確認了雙方在微信記錄中陳述的內容,但指出房產銷售“流產”還有其他原因,買方先違約。但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僅反映了賣方對價格的後悔,賣方無法證明買方違約的事實,從而確認違約方是賣方而非買方。
■連接法官
“微信”:做證據不容易。
就微信記錄作為證據的法律問題,記者采訪了海滄法院民二庭庭長陳繼洲。
陳繼洲解釋,2012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明確了電子數據是法定的證據類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進壹步明確,視聽資料包括視聽資料和視頻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絡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方式在電子媒介中形成或者存儲的信息。
作為壹種新的網絡媒體工具,微信集電子郵件、在線聊天、博客、QQ聊天工具、在線購物和在線支付平臺等功能於壹體。因為方便,國內用戶數已經達到5億以上,穩坐新型信息交流平臺榜首。微信平臺上的信息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在,顯然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範疇。由於使用的普及,在訴訟中作為證據出現的頻率也在增加。
但微信證據要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並不容易。暫且不考慮微信證據內容與案件事實的相關性,微信證據必須滿足兩個前提條件才能被采信:
第壹,微信的用戶是雙方。因為微信不是實名登記制,如果不能證明微信的使用者是當事人,微信的證據就不能與案件發生法律上的關聯。目前確認微信用戶身份的方式主要有四種:對方承認;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的識別;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送方的認證材料或者所有者的身份認證;第三方機構,即軟件提供商騰訊,協助調查。
前兩種方法明顯是偶然的,不能作為正常的確認方法。後兩種方式涉及到軟件供應商的第三方技術協助,但還沒有形成良性的操作流程,自然也不可能像妳想象的那樣自己提交壹個微信記錄。
二是微信證據的完整性。這個條件關系到微信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因為微信證據是活生生的碎片化記錄。如果不完整,可能會斷章取義,不能反映當事人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
由於缺乏明確的認證規則和專門的電子證據認證機構,部分公證認證存在瑕疵,導致法院對電子證據的認證難度加大。因此,建立專門的電子數據證據鑒定機構,明確其認證規則,是微信證據發展的必然需求。
■記者觀察
電子證據不應該只是最後壹根稻草。
本報記者安海濤
目前,互聯網已經不僅僅是人們交流的平臺,而是已經進入到社會活動的方方面面,包括各種商品交易、金融投資、婚戀求職、學習培訓等...互聯網的發展改變了當代人的生活方式,有取代傳統方式的趨勢。然而,科技產品是壹把“雙刃劍”,在給人們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道德和法律風險。如何在享受互聯網帶來的便捷高效的“饕餮盛宴”的同時,避免被隱藏在互聯網下的各種安全隱患所傷害,是當前的關鍵問題。解決這個問題的方向應該是加強各種交易和服務的安全鏈接。這壹環節需要多方共同努力來加強,政府、個人、技術缺壹不可。
首先,政府要加強行業引導、制度規範和分類監管。引導在互聯網上成立各類行業協會,由行業協會制定詳細的標準,監管互聯網各類交易平臺提供者的資質和身份,提供信息公示平臺。
其次,個人要提高規範意識和證據意識。在商務中,個人在享受網絡或電子數據帶來的便利時,應註意以傳統的書面材料作為補充,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簽訂書面合同作為備份,或書面協議明確雙方采用的電子郵件、傳真、微信聯系方式的電子身份。日常生活中,親朋好友之間發生經濟往來時,也要講究君子協定,也就是俗話說的“親兄弟,明算賬”。
再次,引入第三方平臺介入技術。通過在不同環節引入第三方平臺的參與,解決交易安全問題。支付寶和叫車服務都是成功的例子。
這樣,當糾紛發生時,電子證據將不再是岌岌可危的“救命稻草”,而是從法律規範的角度成為制勝法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