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停車是指車輛不在指定位置停車。對於違法的人,如果司機在場,交警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給予口頭警告,使司機立即離開。壹般司機只需要開快點就行了,沒有處罰。駕駛人拒不離開,駕駛車輛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交警將處以罰款。駕駛人不在場的,除罰款、貼罰單外,停放的車輛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交警部門有權將車輛拖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停放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
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沒有停車標誌標線的路段、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人行橫道、施工路段不得停車;(2)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小於4m的狹窄道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m以內的路段。禁止停車3)禁止在公交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上述場所30米範圍內的道路上停車,但使用上述設施的除外。4)車輛未停穩前,禁止行駛車門和人員上下車,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5)路邊停車應靠近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6)上下車或裝卸貨物後,應立即離開。
以下情況將被直接處罰:
1.在城市快速路或嚴格管理的路段違法停車;
2.占用人行橫道、網狀線違法停車;
3.違法停車導致車輛減速或者擁堵;
4.違法停車引發交通事故;
5.同壹個機動車當天被提醒改正後,再次實施違法停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