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仲裁裁決在國與國之間的承認與執行,早在1923年就有《仲裁條款日內瓦議定書》和1927《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日內瓦公約》。但是,由於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條件嚴格、程序復雜,不能適應國際經濟貿易發展的新形勢。因此,1958年,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在紐約召開了由45個國家和有關國際組織代表參加的國際商事仲裁大會,並於10年6月通過了《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該公約於1959年6月7日生效。根據《紐約公約》,每個締約國都必須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除非當事人證明存在第五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之壹,申請執行的法院可以不予承認和執行。最近,120多個國家加入了《紐約公約》,為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提供了保障和便利,促進了國際商事仲裁活動的進壹步發展。
自1987年4月中國加入《紐約公約》以來,中國的仲裁裁決可以在上述120多個國家或地區得到承認和執行,無論這些國家是否與中國締結了司法協助條約。根據《仲裁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仲裁機構在中國作出的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國境內的,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就是說,如果中國的仲裁裁決需要其他國家承認和執行,只要這個國家是《紐約公約》的成員國,當事人就可以向被申請執行人所在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需要提醒我國涉外仲裁當事人的是,在考慮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時,最好委托申請執行地有經驗、有能力的律師辦理承認和執行申請。聘請好的代理律師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妥善處理壹些問題,大大縮短申請認可和執行的時間。相反,如果代理律師對關鍵問題處理不當,仲裁裁決很容易得不到承認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