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六十五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計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自首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計算。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壹個分值的分值為:12、6、3、2、1。
第六十九條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未達到12分,凡已繳納罰款的,該記分將被清零;分數雖未達到12,但仍有罰款未交,分數將轉入下壹個記分周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且已繳納罰款的,記分清零;分數雖未達到12,但仍有罰款未交,分數將轉入下壹個記分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