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詐騙工作中,派出所通常會采取各種措施,包括電話提醒、短信通知、社區宣傳等。,提醒市民提高警惕,防範詐騙。在某些情況下,為了更好地了解市民的情況,並提供更具體和個性化的防騙指導,派出所可能會主動與市民取得聯系,並安排會面。
當派出所聯系妳,提出見面時,妳可以提高警惕,確認對方的身份和目的。可以要求對方出示工作證件,核實派出所的聯系電話和地址,詢問見面的具體內容和目的。如果確認對方身份真實,目的明確,去派出所見面是完全正常的,這也有助於提高自己的防騙能力。
但如果對對方的身份或目的有所懷疑,或者擔心自身安全,可以選擇在公共場所見面,或者邀請親友陪同。同時也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咨詢或報案,確保自己的安全和權益得到保障。
在防騙方面,市民要提高警惕,不要輕信陌生人的電話或短信,不要隨意泄露個人信息、銀行賬戶等敏感信息。如果遇到可疑情況,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以便警方及時介入調查處理。
總而言之:
派出所與妳見面防詐騙很正常,但市民還是要保持警惕,確認對方身份和目的,選擇安全的見面方式,加強防範意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57條規定:
騙取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
第14條規定: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防範、偵查、制止和懲治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6條規定: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壹)預防、制止和調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公共秩序,制止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
……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行業管理;
(八)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
(九)管理集會、遊行、示威;
(十)維護國(邊)境公共秩序;
(十壹)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進行監督檢查;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項目的治安工作,指導治安委員會等群眾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