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報警,但也會面臨被拘留的處罰。我國法律對賣淫嫖娼的定義是以金錢或財產為媒介,在不特定的同性或異性之間發生性關系的行為。也就是說,只要在談好價格或報酬後,與妻子或丈夫以外的第三方發生性關系,就屬於賣淫。這裏壹定要註意的是,只要是協商好價格並實施的,比如已經開房或者脫光衣服,因為自己意誌以外的原因無法實施,或者發生過性關系,但警察查出時還沒有付出代價,都屬於嫖娼。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已談妥價格或已支付金錢等財物,尚未發生性關系。
2、初次賣淫、嫖娼行為,認錯態度好,有悔改表現等特殊原因。
3.其他情節輕微的。
因執行期滿後三年內再次嫖娼被依法罰款、行政拘留、接受教育和勞動教養的,應當報勞動教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