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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養犬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養犬行為,保障公共衛生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犬類的飼養、經營及相關管理活動。

軍隊、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和科研機構因特殊需要養犬的,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養犬管理,建立養犬管理和保障工作機制,將養犬管理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養犬管理工作。第四條公安機關是本市養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對養犬管理實施統壹監督管理,負責養犬登記,管理犬只的接收和救助,查處破壞養犬管理秩序的行為。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妨礙城市管理、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養犬行為。

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犬只的免疫、檢疫、疫情控制和無害化處理。

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養犬管理工作。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養犬管理的宣傳教育,組織制作、發布、播放文明養犬公益廣告,引導居民規範養犬。第六條鼓勵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制定本地區規範養犬行為的村(居)民公約,並監督實施。第七狗管理。本市街道辦事處和環翠區張村鎮為重點管理區,其他地區為壹般管理區。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管理實際,將重點管理區內的農村調整為壹般管理區,將壹般管理區內的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人口密集區調整為重點管理區,並向社會公布。第二章登記和免疫第八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獨戶居住的個人可以養犬。

在重點管理區域,每戶養犬不得超過兩只。禁止個人飼養列入本市禁止養犬名單的烈性犬和大型犬。

壹般管理區內,個人應當飼養列入本市禁養犬名錄的烈性犬和大型犬,並對其進行拴養或者圈養。

禁養犬和大型犬名單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畜牧獸醫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九條單位飼養的犬只,應當拴養或者圈養,不得出院。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單位不得在重點管理區域養犬。第十條養犬實行登記制度。養犬人應當自養犬之日起15日內,攜帶犬只到公安機關設立的養犬登記服務場所進行信息登記,領取養犬許可證和養犬執照,並憑身份證明、居住證明等相關材料植入電子標識。

犬只信息發生變化的,養犬人應當在十日內辦理信息變更登記。第十壹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養犬管理信息系統,並與城管執法、畜牧獸醫等部門共享信息。第十二條犬只實行狂犬病免疫制度。養犬人應當在犬只出生三個月後十五日內、犬只免疫期屆滿前,攜帶犬只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確定的狂犬病免疫單位進行狂犬病疫苗接種。第十三條狂犬病免疫單位應當對符合免疫條件的犬只註射狂犬病疫苗,出具狂犬病免疫證明,並將免疫信息錄入犬只管理信息系統。第十四條公安機關、畜牧獸醫部門可以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居民的原則,在社區服務中心、動物診所等指定單位實施犬只信息登記、狂犬病免疫等工作。第十五條在重點管理區養犬的,應當每年繳納養犬管理服務費。收費標準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並向社會公布。

盲人飼養導盲犬、重度殘疾人飼養扶助犬的,免收養犬管理服務費。第十六條鼓勵養犬人對其犬只實施絕育措施。養犬人憑犬只絕育證明,可減半繳納犬只管理服務費。第三章養犬行為規範第十七條養犬或者從事犬類經營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允許犬只自行離家;

(二)占用走廊、過道、綠地等公共區域;

(三)放任或者驅趕犬只恐嚇、傷害他人的;

(四)遺棄或者虐待犬只的;

(五)組織和參與鬥狗及其他傷害犬只的行為;

(六)其他對人和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第十八條養犬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為犬只佩戴犬牌;

(二)使用牽引帶時,牽引帶長度不得超過兩米;

(三)主動遠離他人;

(四)乘坐電梯或者在人員密集場所,給犬只戴上口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抱抱;

(五)立即清除犬只的糞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