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老板不批準員工辭職,員工可以與老板協商,依法申請老板批準辭職;
2.如果老板仍然拒絕批準辭職請求,只要員工提前30天書面申請辭職,或者員工依法行使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到期後員工可以成功辭職;
3.如果老板不讓妳去,妳可以聯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離職時註意以下程序: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單》提交給部門負責人簽字;
2.員工的工作證、員工手冊、工作服、辦公用品由員工所屬部門助理向員工收回,確認無誤後由助理簽字;
3.財務部會檢查離職員工和公司是否有財務欠款。如有欠款,當場償還,如無欠款,財務部在離職單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離職表上獲得所有要求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將向員工發出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
5.人事行政部門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和解除勞動關系的備案手續,並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時封存離職職工的公積金。離職員工如需轉移公積金,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如需取出,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行政部門應當自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
7.人事行政部將對離職員工的檔案進行再次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